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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场白
最近几年,由电脑运算产生的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的电子货币,已经成为许多人投资和交易的对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虚拟货币交易到底是违法还是违法?日前,南宁市青秀区一宗网络游戏交易与网络游戏交易合同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基本事实
胡某通过别人的引见认识了潘某,在之后的交往中,潘某几次将自己所从事的一个网络游戏公司的虚拟货币介绍给胡某。从2020年12月到2021年1月,胡某从潘某处采购了12250枚 STD,总计价值994228元人民币,在此基础上又进行了一系列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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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于2021年10月6号签署了《STD虚拟货币交易非典型性保证协议》,约定潘某对胡某作出的承诺是, STD币中的利润将超过胡某的投资金额,并将两者之间的差价全部补偿给潘某。事后,胡某以没有获得利益为由,向青秀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潘某归还本钱994228元及利息。
法庭听证
经过青秀区法庭的审判,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2017年9月4号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是一种违法的金融机构,其目的是为了向投资者募集“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等,属于非法向公众募集资金的一种形式,属于非法发行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自《通知》公布后,所有代币的发行和融资行为将被暂停,所有的代币融资平台都将被禁止进行代币和代币和“虚拟货币”的互换,也不允许进行代币和“虚拟货币”的交易,更不允许进行代币和“虚拟货币”的定价和信息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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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情况下,由于 STD币并非由发债机构所签发,因此其不具备法律效力、强制效力等金钱性质,故并非真实的金钱。虽然胡某、潘某在完成 STD币的买卖后,签署了《STD虚拟货币交易非典型保证协议》,并对买卖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作出了明确的约定,但是,其买卖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已经破坏了正常的市场、市场、市场、市场等方面的正常运作,对于买卖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以及买卖双方之间所订立的《STD虚拟货币交易非典型保证协议》都应当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57条:“在一项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之后,对其所获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对无法收回的房屋,也没有收回的房屋,要以折价进行补偿。有过失的一方,因过失造成的损害,应予以补偿;任何一方都有过失,都要对对方的行为负责。以法律为准。”
在此案例中,双方的交易是在2017年9月4日(上述公告公布)以后进行的,潘某和胡某在进行此项交易时,应该知道该虚拟货币的使用是非法的,双方都存在一定的过失。
由于在胡某要求退款时,潘某曾许诺会负责赔偿损失,因此,在考虑到交易原因、合同履行情况、胡某的损失以及潘某的保证等多种情况下,法院酌情确定,潘某应将497114元返还给胡某,并对超过胡某的索赔金额予以驳回。宣判后,当事人没有提出任何申诉,该裁决现在已经有效。
法官的警告
目前,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各类虚拟货币投资正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投资者的目光。但是,我们要知道,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并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已经对“虚拟货币”的性质作了较为详细的阐述,并对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因为投资者对虚拟货币进行购买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它是一种无效的行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需要以投资行为发生的原因为依据,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来共同承担相应的损失。
在这里,法庭建议公众要建立起正确的投资观念,要经常告诫自己,不要轻易相信购买虚拟货币就能发家致富的消息,要小心自己的财产受到损害。